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简化房改手续的建议》(第078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4-22 作者: 来源:
李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简化房改手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自1994年开始出售公有住房工作,1996年进入高
峰期。目前,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进入收尾阶段。近年来,基本上是以处理遗留疑难问题为主。
一、关于企业因破产、注销等原因不复存在,如有接收部门或单位,由接收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进行办理,并出台有关政策,允许职工参加“房改”问题
为推进出售公有住房工作,我市先后推行了购房预定
金等政策,对没有办理单位房屋产权证的住房,采取提供“具
结书”的方式履行房改手续等措施。2008年,房改出售公有
住房接近尾声,因企业体制改革、权属变更、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部分公有住房无法参加房改,为此,我市出台了《关于解决出售公有住房疑难问题的通知》。采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区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售,社区全力配合即所谓的“区局代售”方式,解决了部分公有住房因企业体制改革、权属变更、破产、注销等原因无法参加房改问题。
二、关于企业原不同意职工参加“房改”,不提供手续的,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问题
出售公有住房是国家一项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政策,是否出售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决定。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强制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措施,我们只能采取协调办法帮助职工解决房改问题,以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我们将不断完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让想买房的职工居民可以参加房改购买产权,维护购房群众的利益,让更多的沈城百姓能够享受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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