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制定沈阳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建议》(第087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4-09 作者: 来源:

马千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沈阳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始终重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指导工作。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近两年我们利用《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之机,对一些长期困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问题,通过立法方式予以明确解决,特别是筹备组成立、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任期、业主大会组建等。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考虑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理合法运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是其基础保障,我们去年与沈阳市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研究起草了《沈阳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沈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今年,我们将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代表召开研讨会,就上述两个示范文本进行研究论证,根据各方代表的建议与意见补充完善,力争于年底前颁布实施。

二、物业行业监管问题

2018年2月1日,辽宁省人大颁布实施了《省条例》,对于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制定、物业信息公示等均予以明确规定。

(一)物业监督管理。《省条例》第六条授予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指导与监督职责。

(二)物业合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保证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省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目前,据我们了解,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在起草制定中。

(三)物业信息公示。为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省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公示。对于不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由各区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如存在不公示行为的,我们将依据《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信用记分处理。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加大指导、培训、监督力度,督促各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理,充分保障业主的各项合法权益。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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