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住房公积金办和房改办的设置问题的建议》(第096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5-27 作者: 来源:

孟大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住房公积金办和房改办的设置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9年4月,我市出台的《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中规定:“新职工”(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货币化分配方式是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2016年4月,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比例提出要求,国家相关部委也提出意见,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和沈阳市《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均提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按照国家要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中的住房补贴不得与住房公积金柔和在一起。凡是以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来实现货币化分配的,都要进行政策调整。

2016年9月,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新职工”住房补贴方式操作办法>的通知》,文件明确将单位原来为新职工缴存的20%的高比例住房公积金,划分12%和8%两部分,12%的比例仍为“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8%的比例还原为“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新职工”原由个人缴存的15%住房公积金,调整为缴存12%。“新职工”8%的住房补贴是由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档案,按月计算,按年缴存,统一支取。市房改部门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对住房补贴资金存取进行审核。

住房公积金是全体在职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有社会统筹使用的特点。8%的住房补贴是我市“新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待遇,不属于社会统筹使用范围。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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