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供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建议》(第085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4-26 作者: 来源:

鲍晓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供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2月起施行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的供热费应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收取。《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属于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内的供热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物业服务用房的界定标准、按居民使用价格交费的起始时间等应以物业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为准。

我们继续加强《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监督供热企业落实好收费的相关规定,依法收费,规范收费。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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