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推动沈阳市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建议》(第082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2-10-26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迟广俊代表:

    您提出关于推动沈阳市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收悉。建议内容对我们的物业管理工作很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围绕您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建议

    2021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制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2021年全省物业管理工作要点》要求,我局制定并下发了沈阳《2021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要点》,其中,明确提出“规范业主委员会履职行为。配合街道社区推动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业主大会的组建工作,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要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切实地发挥好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桥梁作用,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加强街道、社区在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指导力度,在筹备组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等人员的推荐选举上,鼓励符合报名条件的候选人要优先推荐党员当选,提高业主委员会党员人选占比,新组建的业主委员会中党员占比力争达到50%以上。注重发挥离退休党员作用,鼓励、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政府公职人员等参与竞选。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换届的,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党员人选进入业主委员会。要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托组织优势,发挥党组织的先进性和党员模范作用,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规范业主委员会和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规范模范履行职责,共同引导业主合法合理接受服务,监督住宅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履约,协调处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公平公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切实代表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物业行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2022年6月,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订后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建议

    2017年,在国家转变政府行政职能、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机制的背景下,国务院取消了物业企业资质制度。经深入探讨如何在做好“放管服”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们明确要进一步加强信用惩戒工作力度,完善物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近年来,针对物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科学合理设定信用考核计分,采取信用记分、评级方式,对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加强惩戒,加大物业企业信用惩戒力度。同时,规范信用考核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规范信用管理工作流程、制定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信用扣分告知书》等规范文本,实行区房产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监督考核、调处申报,市局考核评定,确定等级的考核管理机制。对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细化考核标准,对物业企业不依法履行合,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合法利益,服务不达标、不作为、乱作为等40种违法违规进行惩戒。每年的信用计分不清零,信用考核结果计入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前期物业招投标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的重要依据。

    感谢您对房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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