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艳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城区供暖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建建筑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情况的建议
(一)执行文件情况
我市新建建筑严格按国家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进行设计。2020年1月1日起,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建筑项目均按75%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
我市新建建筑按照《沈阳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2020年版)要求,施工图纸必须要求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审查单位必须对绿色建筑专篇进行审查。
(二)相关工作举措
严格施工图设计管理。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内容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实施规划中的绿建设计内容,严格按照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严格施工图审查管理。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100%进行绿建审查,对绿建审查不合格项目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关于推广计表供热的建议
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三北”地区各城市都处在研究探索阶段,尚未大规模开展供热计量收费。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各地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2022年,我局围绕推进供热计量工作,调研了天津、长春、哈尔滨、太原等地情况。目前,各城市都在稳步推进此项工作,我市发改部门正在牵头推进、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我市也将充分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稳步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三、关于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力度的建议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供热单位取得市供热管理机构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供热,不得转让供热许可证,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我局组织供热行业深入开展供热企业评估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供热质量、规范服务、智能管理、安全生产、环境建设。通过供热单位自查,供热管理部门检查、考核,综合评定优秀供热单位,其中对优秀供热单位给予优先发展、优先承接热负荷、优先拨付供热补贴资金等政策支持;对不达标供热单位给予限制发展、限制承接热负荷、调减供热负荷,暂缓拨付供热补贴资金等惩戒措施,并跟踪整改,直至达标。要求供热企业严格履行供热测温和不达标热用户退费规定,居民室内温低于18℃的按章进行退费。
四、关于加大对供热企业扶持的建议
近两年来,由于煤炭价格高位运行,供热企业普遍面临较大亏损。2022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2023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将供热企业用煤列入中长期合同供应范围,我局牵头供热企业赴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包括所有发电、供暖用煤企业,进一步加强落实供暖企业煤炭采购及储备,并建议针对东北地区供暖煤炭要建立绿色通道,铁路部门加强运力倾斜力度,优先保障东北用煤需要,妥善应对极寒天气、企业断供弃供等特殊情况。市房产局督促推动供需企业落实各项政策要求,确保合同签足签实、履约到位,促使长协煤签订协议兑现到位,保证供热企业煤炭储备,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五、关于确保困难群体温暖过冬的建议
我市从2000年开始,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我市困难群体冬季采暖的实际困难,保证其温暖过冬,积极筹措资金,建立了对困难群体的供热保障金制度。对市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居民采暖用户;破产无接收单位的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市属及转属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在上年底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市军转办确认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市总工会确认为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困难群体实施不同比例的救助工作,此项工作已近实施了20多年,很好的缓解了困难群体冬季采暖的实际困难。
感谢您对供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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