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景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居民供暖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供热工作监管的建议
为了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我局运用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加强供热监管和调度,根据气象部门预报,每日发布二次网回水温度指导标准和供热调度指令。市、区供热管理部门通过沈阳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对全市供热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指导供热单位加强运行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供热单位进行点对点跟踪督查,对存在问题单位采取下发督办单、约谈、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工作措施,限期解决存在问题,直至通过拆小并大工程清退出供热市场。
同时,我局进一步完善居民诉求处理工作机制,在媒体上公布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公开服务电话,督促相关供热单位处理居民诉求问题;定期调度,督促各供热企业及时处理省、市12345平台的诉求。
二、关于加强供热工作社会监督的建议
我局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供热工作情况;参加媒体组织的现场政策解答活动,让用户进一步了解我市供热相关政策,解答用户关心的普遍供热问题;定期组织媒体走访供热企业,了解供热工作的实际情况,每月在媒体上公布各供热企业的诉求排名情况,特别是本采暖期我局组织各区主要领导在媒体上介绍区域供热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引入竞争机制的建议
今年,我市供热行业正在开展供热企业评估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供热质量、规范服务、智能管理、安全生产、环境建设。通过供热单位自查、供热管理部门检查、考核,综合评定优秀供热单位,一是对于优秀企业,在调配供热区域时优先考虑,促进优秀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合格企业,督促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水平;二是对于不合格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组织有关部门调整供热专项规划,调减企业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新建热源、不得新增供热面积。
我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是一项民生保障工作,供热热源的选择在充分考虑供热方式、供热质量、供热能力、供热距离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对联网热源的意见,在同等条件下尊重项目单位的合理选择。
四、加强第三方监管的建议
目前我市执行《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该文件规定:对入户测温的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监测时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派人员共同参加。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室温检测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我局将引入供热第三方测温机制,加大对室温不达标的退费力度,督促供热而企业提高供热质量。
感谢您对供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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