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解决物业启动维修基金疑难点的建议》(第062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4-1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鲍晓芬代表:

您提出关于解决物业启动维修基金疑难点的建议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问题

1.一般程序启动维修资金。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门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门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维修资金表决通过比例较之前有明显下降,降低了维修资金使用门槛。

2.应急启动维修资金。为保证房屋的住用安全,及时解决房屋应急维修问题,依据《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可启动应急维修资金。

3.无业主委员会时启动维修资金。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问题

按照《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53号令)等文件规定,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房产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调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按照《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程序及规范>的通知》要求,各区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同时明确规定,审核结束后各区房产局要向申办单位下达书面补全告知单,一次性说明需补全内容。

为更好地提升系统功能,我局已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了电子审核功能,可实现维修资金使用申报线上审核,对所需要件及工作流程全部实现网上明示、网上流转,各环节应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公开透明。目前我局正在组织试点,待运行稳定无误后进行全市推广。

三、关于由政府把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定价的问题

根据《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号)第三条审查事项中第四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根据《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程序及规范》(沈房发[2018]74号)结算程序中,申报申请获批后,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根据工程预算审核结果组织工程招标,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选择施工单位。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房产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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