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尽快落实住宅小区绿化树木管理主体责任的建议》(第035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4-04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米忠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住宅小区绿化树木管理主体责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沈阳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管理和绿化责任落实工作。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管理负责。

目前,我市住宅区中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对园区绿化进行日常维护养护,并且根据小区实际制定年度种植补植计划。其他无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于其管理单位普遍为社区、产权单位、居民自治组织,只能对小区实施日常保洁等基本服务,没有资金和人力对小区绿化进行养护管理,存在养护不到位,管理不精细等情况。为改善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和平区已在区政府的努力下,率先尝试由园林绿化部门接管非物业小区绿化养护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建议中提到的由于管理不到位发生树木倾倒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发生此类问题主张责任的一方可要求树木管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房产局每年根据市安全管理部门印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类文件及时指导各地区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树木消杀养护,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并根据极端天气下达应急排险通知。如果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做好园区树木日常养护,或未按政府通知要求做好相应排险工作,发生上述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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