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促进各县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建议
(第0479号)的答复报告
谭贵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各县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坚持因城施策、精准施策、市区协同,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全局性,确保“全市一盘棋”。
一、同步执行,确保政策落好落实
我市在今后出台购房政策时,一是充分考虑各区财政实际情况,确保政策同步。此前,我局制定的相关购房政策已考虑区县购房人,如举办的“2022年春季房交会”中的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全额发放;“2023年春季房交会”中的购房补贴由市、区财政1:1发放;“2023年‘金九银十’购房活动”中的购房消费券由市财政全额发放;2023年12月22日发布的“卖旧买新”购房政策中的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全额发放。二是与区、县房产部门做好沟通,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区县层面,做到全市政策统一。三是加大在市房产局官网、官媒公示、宣传购房政策力度,让更多购房人了解政策内容和适用范围。
二、依法依规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
一是配套幼儿园建设须各部门协同发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进一步提出:城镇小区要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沈阳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教发〔2020〕30号)要求结合地块所在区域现状情况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征求教育部门意见,结合意见反馈情况完善并出具规划条件,指导项目设计和审批,并由城建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建设质量及消防安全。
二是配套幼儿园建设须考虑实际情况。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增加学前公办学位的主要渠道。《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23〕4号)明确提出:要“优化普惠性资源结构,稳步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在城镇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虽然当前部分地区园所有所减少,幼儿人数有所下降,但我市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距离国家标准仍有差距,一段时间内还需要进一步增加公办学位供给。新建居住小区仍需依标配建幼儿园,并与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发挥小区配套幼儿园保基本、兜底线、惠民生作用,解决小区居民“入园远、入园贵、入园难”问题。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进一步指导各区、县(市)房产部门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我市市民能及时了解政策、同步享受政策。进一步将政策落好落实,惠及更多群众。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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