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减少空置房屋物业费的建议(第0275号)的答复报告
王军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少空置房屋物业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空置房屋业主虽然未实际入住,但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此外,《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由此,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同时,2023年8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中,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列举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该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缴纳比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因此,关于研究制定减少空置房屋物业费可行性措施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我市不能研究制定出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政策文件。今后,我们将引导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主体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标准进行约定,逐步落实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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