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解决小区物业公司不作为问题的建议》(第028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5-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解决小区物业公司不作为问题的建议

(第0281号)的答复报告

王军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小区物业公司不作为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阻碍欠缴物业费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问题

一是落实投诉处理部门。为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监管职责落实落地,202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20〕24号),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投诉受理、调解、处理、回复,纳入我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将其下放至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明确了物业管理投诉受理、调解、处理、回复事项的责任部门。

二是运用信用手段加强监管。为加强对物业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2020年6月8日,我们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沈房发〔2020〕10号),其中规定,对于以各种非法方式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实且拒不改正的,对违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信用扣10分处理。通过在信用监管文件中明确对变相阻碍业主回家予以信用处罚相关条款,使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关于全面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的问题

一是起草物业管理政策文件。为提高沈阳市住宅区物业服务质量,依法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把“幸福沈阳”落到实处,我们自2023年着手起草《关于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明晰了职能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职责;拟建立我市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要求街道办事处采取日常考评、居民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开展考评,对考评排名靠后、“质价不相符”、信用等级和业主满意度较低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区房产主管部门采取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依法依规履行续聘表决程序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也拟制定相关激励措施,推动创建物业服务品牌,每年评选一批优质物业项目,对于党组织作用发挥、志愿服务、投诉反馈、活动载体丰富、物业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典型给予通报表彰。目前,该办法正在履行发文程序。

    二是着手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为加强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产主管部门依据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履行相关程序,出台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感谢您对物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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