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新增新能源汽车社区公用充能设施建设的建议
(第336号)的答复报告
赵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增新能源汽车社区公用充能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推进新建建筑物充电设施建设。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21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1〕12号),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与项目同步交付车位中,配建充电设施的不少于车位总数的10%。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二是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为加快我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4月29日,我局印发《沈阳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积极性,统筹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方案》明确了自建桩和公建桩两种建设类型。对于自建桩,由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于公建桩,公建桩可以在充分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基础上,利用一部分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建设的,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共享充电桩,也可以统筹小区整体充电需求,委托充电运营商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同时,也明确了两种类型充电桩建设管理流程,依法依规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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