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优化房屋维修资金应急启动的建议》(第032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4-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优化房屋维修资金应急启动的建议

(第0325号)的答复报告

夏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房屋维修资金应急启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应急启动条件的问题

目前,我局正在修订《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应急启动条件予以明确,其中第五条规定:“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可以启动应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消防设施损坏的;(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应当以排险抢修、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及正常使用为目的,仅限于单项或单栋维修项目。

二、关于明确规定将相关业主纳入应急启动提出主体的问题

我局鼓励业主积极参与应急使用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修订的《办法》规定对经过认定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要求业委会(社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同时规定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后,业委会(社区)应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及费用分摊等相关情况告知业主。通过事前告知和事后公示,提高相关业主的知情权。

三、关于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维修监督、审核及后续跟踪服务的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对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际状况更加了解,在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发挥专业专长,参与维修资金使用过程监督,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也更便于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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