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充电桩建设和管理力度缓解新能源车充电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推进新建建筑物充电设施建设。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21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1〕12号),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与项目同步交付车位中,配建充电设施的不少于车位总数的10%。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二是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为加快我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4月29日,我局印发《沈阳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积极性,统筹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方案》明确了自建桩和公建桩两种建设类型。对于自建桩,由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自建桩需安装在小区车库内的,车库应当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鼓励配置安装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增设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烟感探测报警装置,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对于公建桩,公建桩可以在充分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基础上,利用一部分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建设的,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共享充电桩,也可以统筹小区整体充电需求,委托充电运营商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公建桩需安装在地下车位的,应当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同时,也明确了两种类型充电桩建设管理流程,依法依规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引进充电龙头企业、完善支持补贴政策等多项措施促成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和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的快速增长,充分激发出充电设施建设市场活力和企业投资意愿,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保有量得到快速提升,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正在加速形成。截至2024年3月,全市累计建成充电终端5.3万个,其中公共充电终端8300个,私用充电终端4.47 万个。
在我市投资建设及运营充电桩的企业覆盖了专业充电桩运营企业、电网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公交企业及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各类主体70余家,尤其是民营企业积极性得到充分激发。特来电、安运新能源、国网辽宁电动等头部企业带动作用明显,其充电设施点位多,服务标准统一,示范效应好,带动全市充电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目前我市公共充电终端呈“内密外疏”布局,实现了13个区、县(市)全覆盖。通过调研了解,我市中心城区在2公里的半径范围内充电桩数量充足,除少数热点站点、热点时间需短时间等待外,用户可以做到随到随充,目前全市公共充电桩已能够较好满足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需求。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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