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解决老旧小区供电设施产权维护问题的建议(第0185号)的答复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6-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市房产局关于解决老旧小区供电设施产权维护问题的建议

(第0185号)的答复报告

李晓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老旧小区供电设施产权维护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供电设施设备产权问题

为了解决各地因供水、供热、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分界不明晰而导致其维护、维修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2023年8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公布《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对部分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进行了审查,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问题提出如下审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能将其所有权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二、关于供电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中审查指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并不影响相关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责任。因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应当由其经营单位负责。2020-2021年,市区投入补贴资金2.9亿元对全市365个电力弃管小区进行了改造,涉及10个区域,惠民27.8万户,改造后移交市供电公司统一管理,并由其进行专业维修、维护,彻底解决了这些小区居民的用电安全问题。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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