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尽快解决房屋维修基金缴纳相关问题的建议
(第0662号)的答复报告
何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房屋维修基金缴纳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和把关措施
我局高度重视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目前交存方式和把关措施如下:
(一)交存方式。业主可通过两种方式交费:一是业主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开具《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后,业主本人持身份证、交款通知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交款;专户银行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收款,出具《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二是业主本人持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已备案)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大厅维修资金窗口录入房屋信息,并通过扫码方式交费。交费成功确认无误后打印《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二)把关措施。一是修改了《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增加了关于交纳维修资金是业主应履行的义务、业主应于入住前交存维修资金及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等相关规定。二是下发《关于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三是拓宽支付渠道,增加支付场所,便捷业主交存,开通了维修资金扫码缴费功能,满足业主多样化交费需求。四是在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维修资金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宣传及办理维修资金交费业务。五是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采取抽查方式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办理入住前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严格把关。通过以上措施,我市维修资金交存率不断提升。
二、相关单位意见
针对您提出的意见,我局与相关单位进行了认真沟通,回复意见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将维修资金收据作为不动产权证的前置要件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局回复依据相关文件,房屋维修资金凭证并非不动产登记所需要件。自然资源部、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成立督导组多次赴各地实地检查,要求严格落实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收据等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要件,对于仍作为登记要件的,严肃追责。
(二)市税务局。关于维修资金缴纳由税务机关代收的问题,市税务局回复其工作职责是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做好相关税费的征收工作。无权自行决定是否对房屋维修资金进行代收。
(三)市公安局。关于未缴纳维修资金限制其落户的问题,市公安局回复对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相关业主限制其使用房产证落户等权利,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四)市教育局。关于未缴纳维修资金限制其入学的问题,市教育局回复教育部明确规定,全面清理取消无谓证明材料,不能将无上级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的事项与学生入学挂钩,限制学生入学权利。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维修资金的归集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执行《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事宜的通知》,提高维修资金交存率,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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