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的建议 (第0133号)的答复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6-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的建议

(第0133号)的答复报告

杜红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新建建筑物充电设施建设。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21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1〕12号),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与项目同步交付车位中,配建充电设施的不少于车位总数的10%。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二是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为加快我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4月29日,我局印发《沈阳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积极性,统筹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应当规范开展运营维护管理,健全完善充电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技术,加快打造“慢充为主、安全智能、经济便捷、开放共享”的既有居民小区充电网络,为居民创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方案》明确了自建桩和公建桩两种建设类型。对于自建桩,由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为满足广大小区居民享有充电基础设施使用权,合理分配利用公共资源,避免浪费投资,对充电设施功率作出限制,居民自建充电桩(含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额定功率不应大于8kW。对于公建桩,公建桩可以在充分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基础上,利用一部分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建设的,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共享充电桩,也可以统筹小区整体充电需求,委托充电运营商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三是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1〕12号)明确:对2021-2023年期间在我市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公共充(换)电设施,通过专家组审查并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后,按照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换电设施6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换电设施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座。对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于一体的示范站,在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座。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照0.1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

    通过引进充电龙头企业、完善支持补贴政策等多项措施促成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和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的快速增长,充分激发出充电设施建设市场活力和企业投资意愿,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保有量得到快速提升,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正在加速形成。截至2024年3月,全市累计建成充电终端5.3万个,其中公共充电终端8300个,私用充电终端4.47万个。

在我市投资建设及运营充电桩的企业覆盖了专业充电桩运营企业、电网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公交企业及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各类主体70余家,尤其是民营企业积极性得到充分激发。特来电、安运新能源、国网辽宁电动等头部企业带动作用明显,其充电设施点位多,服务标准统一,示范效应好,带动全市充电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目前我市公共充电终端呈“内密外疏”布局,实现了13个区、县(市)全覆盖。通过调研了解,我市中心城区在2公里的半径范围内充电桩数量充足,除少数热点站点、热点时间需短时间等待外,用户可以做到随到随充,目前全市公共充电桩已能够较好满足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需求。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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