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老旧小区安装充电桩的建议(第0486号)的答复报告
梁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老旧小区安装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快我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4月29日,我局印发《沈阳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积极性,统筹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方案》明确了自建桩和公建桩两种建设类型。对于自建桩,由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于公建桩,公建桩可以在充分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基础上,利用一部分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建设的,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共享充电桩,也可以统筹小区整体充电需求,委托充电运营商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同时,在《沈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园区内)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增建机动车停车位,施划停车标线,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增设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在实际改造过程中,我们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和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增设充电桩等设备。2021-2023年,建设了166套电动汽车充电桩、1213套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
通过引进充电龙头企业、完善支持补贴政策等多项措施促成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和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的快速增长,充分激发出充电设施建设市场活力和企业投资意愿,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保有量得到快速提升,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正在加速形成。截至2024年3月,全市累计建成充电终端5.3万个,其中公共充电终端8300个,私用充电终端4.47万个。
在我市投资建设及运营充电桩的企业覆盖了专业充电桩运营企业、电网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公交企业及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各类主体70余家,尤其是民营企业积极性得到充分激发。特来电、安运新能源、国网辽宁电动等头部企业带动作用明显,其充电设施点位多,服务标准统一,示范效应好,带动全市充电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目前我市公共充电终端呈“内密外疏”布局,实现了13个区、县(市)全覆盖。通过调研了解,我市中心城区在2公里的半径范围内充电桩数量充足,除少数热点站点、热点时间需短时间等待外,用户可以做到随到随充,目前全市公共充电桩已能够较好满足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需求。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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