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业主委员会组建难、业主大会召开难等问题确实是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尤其是部分老旧小区。由于小区房屋空置率较高,居民以中老年人为主,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组建、召开业主大会的意识较差,社区在日常工作中又缺少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宣传,导致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报名选举不积极,投票表决率低于法定要求,无法产生有效决议。
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建设与管理,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指导和协助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街道、社区不积极,以及因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掌握不到位、不全面导致业主委员会组建难等问题。2023年起,我局会同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物业行业协会,在各地区开展了住宅区物业管理培训工作。培训重点围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选举及日常工作、协调解决住宅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重点、难题问题,培训对象为各地区房产部门、街道、社区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为提高沈阳市住宅区物业服务质量,依法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已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管理办法》,其中第二章“规范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行为”中对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街道办事处应推进具备条件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规范工作流程;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监督业主委员会公开小区公共收益、经费开支、维修资金使用等事项;提倡街道办事处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组建业主委员会流程进行全过程指导;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增强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能力。
3.实行业主委员会人选联审机制,街道办事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会同必要的相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人选进行联审,鼓励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4.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并通告全体业主。
5.因业主大会未成立,无法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可由街道办事处指导住宅小区所在社区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下一步,待《关于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局将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做好贯彻落实。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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