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 《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等专营单位责任边界及受理范围的建议》(第036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5-12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鲍晓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等专营单位责任边界及受理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既有住宅小区供水供电设施产权的问题

为了解决各地因供水、供热、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分界不明晰而导致其维护、维修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于2023年8月9日,公布《对地方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对部分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进行了审查,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问题提出如下审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能将其所有权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二、关于既有住宅小区供水供电设施维护维修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指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并不影响相关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责任。

感谢您对物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房产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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