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推进实施按热计量收费的建议》(第015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4-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田正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实施按热计量收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按热计量收费试验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积极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试点区域供热计量价格执行沈阳市物价局、房产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居民供热计量价格的通知》(沈价发[2012]49号),居民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在试点区域内,用热户在开栓前按面积计价方式预交全部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后根据用热户实际用热量核算,实行“多退少不补”的政策,即按供热计量核算额低于按面积交费额,由供热企业向用热户退还差额部分;高于按面积交费额,不再补交。通过供热计量试点,为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积累了经验。

考虑到供热计量价格包括基础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结合前期推行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2023年,我市从推行基础热费入手,探索推行对暂停用户收取基础热费,起草了《沈阳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期间各方面意见较大。为此,我市暂未实行收取基础热费政策。

二、关于由供热企业安装热计量表的建议

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北方地区各城市均处于探索推进阶段。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供热单位选购,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近年来,我市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安装和管理工作一直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具体规定推进。

三、关于完善供热计量管理体系和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的建议

今年,我市计划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试点,持续收集并积累供热计量数据,为后续研究调整供热计量价格提供有力支撑。同时,结合国家关于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的要求,我局组织供热企业更新改造热计量、调节等设备设施,推动供热系统升级改造,提升供热质量和节能水平,为完善供热计量管理体系和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奠定基础。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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