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居民小区成立 业委会的建议》(第008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5-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王占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居民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指导和协助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工作。为提高沈阳市住宅区物业服务质量,依法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2023年起,市房产局会同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物业行业协会,在各地区开展了住宅区物业管理培训工作。培训重点围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选举及日常工作、协调解决住宅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重点、难题问题,培训对象为各地区房产部门、街道、社区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2024年9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沈阳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二章“规范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行为”中对加强业主委员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并加强日常管理,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能力。二是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联审机制。在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前,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参选条件的有关规定,围绕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群众威信等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联审。提倡中共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的中共党员比例。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三是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居民。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居民权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一经发现,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

感谢您对物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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