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尽快落实住宅小区内绿化树木管理主体责任的建议》(第053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6-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米忠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住宅小区内绿化树木管理主体责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绿地责任分工,《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负责,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对于绿地管理,《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禁止违反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条件限制不具备修剪能力的,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进行修剪。

目前,我市住宅区中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对园区绿化进行日常维护养护,并且根据小区实际制定年度种植补植计划。其他无专业化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由于其管理单位普遍为社区、产权单位、居民自治组织,只能对小区实施的日常保洁等基本服务,没有资金和人力对小区绿化进行养护管理,存在养护不到位,管理不精细等情况。市房产局每年根据市安全管理部门印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类文件,指导各地区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树木消杀养护、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并根据极端天气下达应急排险通知。

2024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沈阳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构建党建引领、体系完备、服务规范、责任明晰的住宅小区治理新格局。下一步,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做好园区树木日常养护,或未按政府通知要求做好相应排险工作,我市将坚持党建引领,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着力提升住宅区物业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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