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开放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通过合理收费缓解停车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政策引导鼓励地下停车场开放的问题
为了积极推动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对外开放,缓解我市停车矛盾,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2021年,我局印发《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沈阳市住宅区停车泊位盘活共享工作方案》,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对未租售的住宅地下停车泊位采取短租、时租方式为主,长租为辅的政策,或与物业企业合作,将未租售车位以合约形式打包委托物业企业管理,通过物业企业运作,调动业主承租热情,盘活闲置停车泊位,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同时,提出鼓励物业企业、社会停车运营企业、业主在维护住宅区管理秩序、业主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和相关业主个人意愿,在具备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计时、计次、包月等形式,将住宅区停车泊位日间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缓解住宅区周边社会停车压力。
对于属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场,2021年11月,市人防办制发《人防工程助力解决停车矛盾指导意见》(沈人防发〔2021〕8号),利用人防工程使用费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向社会车辆开放人防工程停车泊位,助力解决停车难问题。确定了地区分类范围,明确了人防工程使用费下浮激励政策标准:一类地区包括市区一环路以内部分,人防工程使用费下浮25%;二类地区包括市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部分以及浑南区和长白岛地区,人防工程使用费下浮30%;三类地区包括市区二环路以外部分(不含浑南区和长白岛地区),人防工程使用费下浮35%;各郊区、县(市)参照三类地区标准执行。指导意见推行一年后,在受到社会广泛好评的情况下,根据2022年《沈阳市缓解停车矛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相关内容,市人防办于2022年11月重新修改制发了《人防工程助力解决停车矛盾指导意见》(沈人防发〔2022〕11号),进一步加大了人防工程使用费的优惠力度,将下浮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50%、二类地区60%、三类地区70%,更大程度上激励人防工程盘活利用。自2021年制发《人防工程助力解决停车矛盾指导意见》,并推行相关政策后,有效激励了相关企业向社会放开人防停车泊位的积极性,不仅有效缓解了社会车辆停车难问题,而且为企业减负增收作出了贡献。
二、关于鼓励更深层次开放的问题
为推动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共享,2021年9月15日,市房产局印发《沈阳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实施方案》,明确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医疗机构在保障内部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提倡将内部停车设施在夜间、法定节假日等空闲时段错时对外开放;鼓励商业场所、社会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对外提供错时停车服务;住宅小区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全体业主共有和个人所有的配建停车位、业主自持车位日间空闲时段错时对外开放,提供临时停车服务;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停车条件的,由街道牵头协调公安、交通、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经相关程序申报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照我市道路停车场包月停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共享。近期,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着手制定《沈阳市停车秩序管理三年行动方案及2025年行动计划》,将明确专有内部停车场备案流程,面向社会开放等一系列事宜。
三、关于共享停车场收费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基于停车区域、位置、时段等要素制定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按照辽宁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规定,依法设置并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景区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泊位),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除上述之外,其他依法设置并具有经营资格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实际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自行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中明确,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对于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规定,车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办法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四、关于城市停车智慧化建设的问题
近期,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着手制定的《沈阳市停车秩序管理三年行动方案及2025年行动计划》中,明确智慧停车具体工作任务,一是加大“沈阳智慧城管”宣传力度,推广运用“机动车乱停放”模块,确保市民通过“沈阳智慧城管”所反映的问题得到立即处置;二是依托“沈阳交警”微信公众号推出线上交通违法举报平台,解决非法占道问题;三是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及社区宣传栏等传播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市民文明停车意识,营造我市停车入位、停车有序的良好格局。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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