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僵尸物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政府层面管理力度的问题
为全面加强我市物业行业监管力度,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持续发力,解决物业行业管理顽疾。
一是捋顺机构设置。在我们的持续推动下,2022年9月9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市委编办关于建强区县(市)住宅区服务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沈编办发〔2022〕112号),明确了我市住宅区区县(市)、乡镇(街道)工作机构设置的相关事宜,形成了三级贯通设置;要求各地区建立住宅区服务保障中心,其职责主要负责为辖区物业行业管理提供服务,为住宅区综合治理提供服务保障等。该举措在原有物业管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为全面加强物业行业监管增加了工作力量,建立我市物业管理三级机制。
二是制定政策制度。为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明确物业企业职责,2024年9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制发《沈阳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沈政办发〔2024〕10号),其中提出要依法规范物业企业职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物业企业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三是建立考核体系。我们始终注重建立我市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沈阳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体系,每季度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区房产主管部门汇总,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结果,形成全市物业服务质量“红黑榜”并定期公布。
二、关于强化街道层面管理职能的问题
为夯实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职责,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依法明确职责。我们结合《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其中规定,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支持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和指导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二是落实质量考评职责。我们在制定的《沈阳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日常考评、居民满意度调查、12345政务服务热线诉求处置、信用监管等情况,每季度对辖区内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定期报送至各区房产主管部门。
三是落实信用监管职责。2020年6月8日,市房产局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沈房发〔2020〕10号),规定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要对街道办事处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予以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完全的,给予信用扣分处理。
三、关于完善合同条款内容的问题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我们将适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建议,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同时引导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四、关于优化更换物业流程的问题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需要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义务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五、关于提供政策支持的问题
为鼓励和引导物业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物业企业,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列入企业红名单。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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