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老旧小区建立共享汽车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老旧小区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现状
近年来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市场活力充分激发,已形成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据国网沈阳供电公司数据,目前全市累计建成充电终端约14.1万个,保有量位居东北地区首位,其中私用充电终端约12.4万个、公共充电终端约1.7万个,实现13个区、县(市)全覆盖,市内中心城区2公里半径范围内充电设施充足,基本可满足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需求。
二、相关政策依据及工作推进举措
针对老旧小区共享汽车充电桩建设,国家、辽宁省已下发相关上位文件,为我市工作开展提供了明确指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意见》(安委〔2024〕11号)、《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辽安委办〔2024〕76号)等文件,对既有居住区内充电设施的配建及维护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和部门任务分工,各相关部门已依据文件内容形成工作机制和监管合力,共同推动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我局结合相关文件精神,2024年4月制定了《沈阳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建设要求、管理流程及保障措施,具体如下:
(一)总体原则与适用范围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属地责任,调动充电运营商积极性,统筹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打造“慢充为主、安全智能、经济便捷、开放共享”的小区充电网络。方案适用于既有居民小区自建桩(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固定停车位建设,专为个人服务)和公建桩(充电运营商参与建设,供小区居民共用)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建设类型及核心要求
1.自建桩:由居民委托相关企业自行建设、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为合理利用公共资源,自建充电桩额定功率不应大于8kW;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安全隐患时,需及时提醒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
2.公建桩:可利用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建设共享充电桩,也可委托充电运营商开展“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这与您提出的“统建统管、智能共享”模式高度契合。
(三)建设管理流程
1.自建桩:需在自有产权或长期租赁停车位建设,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取得同意证明(无物业小区由街道、乡镇协调);建设在地上公共部位或车库内的,需符合安全、消防规范,拆除或迁移时需办理销户并恢复原状。
2.公建桩:建设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无业委会小区由街道、乡镇组织征求意见);充电运营商开展现场勘查并公示建设方案(不少于7天),签订建设运营管理合同;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充分利用小区剩余电力容量,需增容的可向供电企业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地下车位建设需具备完善消防设施,运营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码标价,协议期满需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并销户。
(四)保障措施
1.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建设难题。
2.统筹规范管理:明确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相关单位需为建设提供便利,不得无故拒绝私用充电设施安装;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规范验收流程,严禁违法违规建设和使用行为。
3.强化政策支持: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统筹推进配电设施改造;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提供相关支持;供电公司建立用电报装绿色通道,执行优惠电价政策。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需提高思想认识,将解决充电桩安装难作为民生重点工作;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督促解决相关诉求;强化后期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和巡查制度。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推动老旧小区建设共享汽车充电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和绿色工程。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及工作方案要求,联合各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充电运营商等,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简化审批流程,降低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积极推广“智能充电桩+分时共享”模式,充分借鉴小区共享电瓶车充电的成熟经验,推动共享汽车充电模式在老旧小区落地见效。同时,持续加强宣传引导,凝聚政府、企业、社区、居民多方合力,不断完善老旧小区充电服务体系,切实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我市老旧小区建设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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