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晓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物业服务应急管理实施办法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物业服务企业撤离后衔接不畅、应急管理机制需完善等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结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我市现行工作实践,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急服务的启动与选聘主体
您提出的“明确应急服务的启动与选聘主体”的建议,与现行法规及我市管理思路高度契合。
1.启动主体: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撤离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应急管理;若未及时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职权启动程序。我局在指导工作中,始终强调街道(乡镇)的兜底责任,确保应急响应及时到位。
2.选聘主体:目前,我市已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应急服务选聘工作。通过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机构;在无合适企业的情况下,由居(村)民委员会直接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小区“失管”后的基本运转。
二、关于应急服务的期限、内容与合同管理
您提出的规范应急服务期限、内容及合同签订的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1.期限与内容:我们赞同应急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有需要经业主大会双过半同意后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累计不超过9个月。服务内容限定为基本保洁、秩序维护、设施简易维修、垃圾清运等基础保障类项目,避免增加业主额外负担。
2.合同签订:对于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由业委会与应急服务方签订合同,社区作为见证方;未成立业委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签订,并明确后续业委会成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接方式。
三、关于应急服务费用的收取与管理
您提出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参考制”及“费用分摊”建议,符合市场化与公平原则。
1.费用标准:目前我市正通过强化信用监管和信息阳光公平,推动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化。应急服务费用由选聘工作组与服务方协商确定,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2.费用承担:应急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摊。对于拒不缴纳的业主,由业委会或居(村)民委会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督促缴纳,保障应急服务的资金来源。
四、关于强化监督与考核机制
您提出的“季度考评”及“红黑榜”监督机制,正是我市当前物业行业监管的核心举措。
1.日常监督与红黑榜:自2023年起,我市已建立物业服务质量季度考评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业主代表共同参与,结合12345政务热线诉求量及整改情况,对小区进行综合打分,建立物业服务“红黑榜”。
2.交接与衔接:在新物业选聘入驻后,应急服务提供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接,街道办事处负责全程监督,确保平稳过渡。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快完善沈阳市物业服务应急管理的顶层设计:
1.完善“1+12”制度体系:在现有《沈阳市关于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应急管理相关配套文件,将应急启动、选聘、费用、交接等全流程纳入规范化管理。
2.强化信用监管:继续深化物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应急管理中的履约情况、投诉处理结果等纳入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评级和项目承接的重要依据。
3.推进“红色物业”引领: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业委会、应急服务企业成立党支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持续聚焦群众关切的“关键小事”,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小区基本服务“不断档”、居民生活“有保障”。
沈阳市房产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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