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放宽业委会成立条件和加强物业监管的建议》(第010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6-04-27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刘庆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业委会成立条件和加强物业监管的建议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您在建议中指出的新建小区业委会成立难、物业监管存在短板等问题,贴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分析深刻、针对性强;提出的解决措施务实可行,为我们进一步优化工作、破解民生难题提供了重要参考。结合《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落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项目规划与运营衔接,从源头避免“问题小区”的落实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保持政策跨部门一致性,实现项目报建与运营管理无缝衔接”的建议,我局主动加强与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的协同联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衔接要求,从源头防范“问题小区”产生。

  (一)严格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及《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要求,在项目规划报建阶段,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标准,坚持“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原则,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等因素,科学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对按一个项目报建的,明确其运营阶段按一个小区管理,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对按两个及以上独立项目报规、配套设施设备可分割独立使用的,明确划分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成立业主委员会,确保项目报建与后期运营管理、业委会组建保持一致。

  (二)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建立房产、自然资源(规划)常态化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项目规划、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委会组建等相关问题。在项目审批环节,严格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在项目交付环节,核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落实情况,确保前期规划与后期运营无缝衔接,从根本上避免因规划与运营脱节导致的业委会成立难问题。

  二、关于帮助“问题小区”成立业委会,破解成立难题的落实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对已形成的‘问题小区’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帮助协调成立业委会”的建议,我局聚焦业主自治“启动难、推进难”问题,多措并举强化指导,推动“问题小区”业委会组建工作有序开展。

  (一)压实基层指导责任。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业主大会组建、业委会选举中的法定职责,推动其设立专职物业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为“问题小区”业委会组建提供全程法律指导、程序规范和专业支持。

  (二)规范组建流程,强化示范引领。制定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业委会换届选举程序,推出规范化的工作指引及示范文本,统一工作标准,规范运作流程,降低业主组建业委会的难度。在大东区开展业委会成立专项试点,该区269个小区已顺利召开业主大会,成功选举业委会和监事会,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为全市“问题小区”业委会组建提供示范引领。同时,依托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业委会、物管会成员业务培训,累计培训1230余人次,覆盖全市48个街道、1340个小区,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履职能力。

  (三)完善过渡机制,填补自治空白。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物管会)的“推动者”和“过渡平台”核心定位,细化物管会组建条件、存续期限、职能职责,规范其运作流程,对暂不具备成立业委会条件的“问题小区”,指导组建物管会,代行业委会部分职责,推动业主自治有序过渡。目前,全市已组建业主委员会1412个,物业管理委员会457个,我局正督促各地区房产部门加强指导,推动到今年年底前,全市业主委员会组建率不低于50%。

  (四)明确参选条件,保障队伍素质。在业委会组建工作中,明确失信人员、违法违规人员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从源头保障业委会队伍素质。同时,鼓励业委会对自身收支情况开展第三方审计,明确审计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专项资金支付,确保业委会财务管理规范透明。

  三、关于加强“问题小区”物业监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加强‘问题小区’物业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畅通维权通道、完善物业清退机制”的建议,我局聚焦“问题小区”治理,不断健全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一)强化信息公开,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

  组织全市物业企业严格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投诉流程等关键信息,依托省“阳光三务”平台,构建线上线下双公示体系,实现物业管理信息“阳光可视、随时可查”。目前,全市6374个小区已全部完成线下公示,4251个小区在“阳光三务”系统完成线上公示,公示覆盖率持续提升。同时,将定期公示行为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评分,对未按要求公示的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强化企业履约监督,倒逼企业规范服务。

  (二)规范公共收益管理,落实“阳光台账”制度

  全面推进小区公共收益账户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全市13个区、县(市)已全部完成公共收益账户开户任务,实现公共收益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同步研发推出“沈阳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监督数据采集系统”,完成2018年以来全市小区公共收益数据填报工作,建立精准化、动态化的公共收益管理档案。通过大数据分析核查、多部门联动执法,累计规范管理公共收益1776万元,对违规管理行为依法整改,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保障业主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财务监管

  结合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实际,逐步推进第三方审计工作,目前已重点围绕公共收益管理、物业费使用等关键环节开展核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财务不规范问题。后续,我局将进一步细化审计流程,明确审计频次、责任主体及费用承担方式,推动第三方审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确保审计结果真实有效。

  (四)构建多维评价体系,倒逼服务质量提升

  建立以业主满意度为核心,街道社区、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评价流程,涵盖客服响应、秩序维护、环境保洁、工程维修、综合管理等多个模块,实现对物业服务质量的全面、客观评价。将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等级、项目招投标、物业服务收费等直接挂钩,形成“优质优价、劣质淘汰”的市场导向,倒逼企业聚焦业主需求,主动改进服务。

  (五)深化信用监管,强化违法违规震慑

  修订完善《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沈房发〔2025〕2号),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应用等各环节要求,构建起完备的物业管理信用监管政策体系。创新运用红黑榜、信用考核、日常考评、居民评价等沈阳特色监管手段,强化信用约束。

  (六)畅通维权通道,完善物业清退机制

  建立“问题小区”业主维权快速响应机制,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物业投诉平台等维权渠道,对业主反映的“路灯不亮”等民生“关键小事”,实行专人督办、限时办结,降低业主个人维权成本。同时,完善无业委会小区物业清退管理机制,明确清退流程、责任主体和后续衔接措施,推动优质物业公司进驻“问题小区”,逐步改善小区居住环境,破解业主与物业双输的局面。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以您的建议为契机,持续聚焦物业管理领域民生痛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创新工作举措,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业主自治能力。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宝贵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沈阳市房产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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