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提案
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关于着力提升供热质量提案》(第53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2-05-19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杨丽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着力提升供热质量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停供天数退费督促企业提前检查维修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供热安全质量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多个文件,不断强化对供热单位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工作的监管。

2022年管网改造方面,在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改造供热管网40公里任务的基础上,加大改造力度,计划完成供热管网改造210公里,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各供热单位已经陆续开始进场施工。设备维修改造方面,要求各供热单位对本单位的锅炉、辅机、换热站、单元立杠等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改造,重点将上一采暖期出现故障的,影响供热能力的、供热质量的设备设施以及存在隐患的设备设施纳入改造计划,做到应改尽改。

以上两项工作,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均成立工作专班,并聘请供热方面的专家,严格实行点对点的监督检查,并重点落实供热设备设施维修改造备案制、现场督导制和验收承诺制。所有维修改造工程最晚要在10月初结束,通过市、区验收小组检查,对维修改造不到位的企业通报批评,责令供暖期前务必整改完毕,为保证下一采暖期的供热质量奠定基础。

2016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对住宅室温检测程序、退费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用热户对测温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目前,我市供热单位均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开展测温退费工作,无论供热单位是否存在停供行为,只要是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情况都可以测温退费。

二、关于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监管问题

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供热监管措施:一是落实区域管理负责制。各区政府是供热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供热工作的监管,市房产局负责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区供热工作完成情况。二是加强对供热单位的工作考核。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准备、运行及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目前,正在组织开展热源厂(换热站)达标行动,通过供热单位自查、行业管理部门评分考核,综合评定等级,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三是建立约谈、通报及媒体曝光制度,根据供热情况,对诉求量大、供热故障多的供热单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惩戒。四是建立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对热源厂(换热站)运行参数和部分用户室温进行24小时在线监测,随时指挥调度供热工作。五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查处供热不达标行为,保证供热质量。

三、关于聘请供热质量监督员问题

各区、县(市)建立包保责任体系,各区组织区房产局、街道、社区人员三级包人员,监督检查辖区内的锅炉房(换热站)的供热设施安全情况、供热储煤情况、供热运行质量、供热规范性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要求区、县(市)供热管理部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居民代表担任监督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房产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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