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物业缴费纳入地方立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物业行业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明确各方权责,规范各方行为,维护各方利益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推进我市物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以宣传条例为契机加大物业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使企业和业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因物业费产生的矛盾纠纷。一是组织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印制宣传画、宣传手册等形式,发至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所管住宅区显著位置予以悬挂、张贴,保证广大业主能够知晓了解新《条例》有关规定;与相关主流媒体合作,设立专栏,宣传解读新《条例》,扩大知晓率。二是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结合《条例》实施和区县机构改革,对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各区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宣讲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使其尽快熟悉掌握新《条例》的内容;区县房产部门从业人员实现培训全覆盖,以便有效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制定培训方案,选派讲解专家,落实培训计划,确保相关人员应知应会。三是组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完善细化《条例》配套政策,推广使用示范文本;调整相关业务的要件、程序、时限,规范落实《条例》各项要求。
二、立法明确业主履行缴纳物业费义务
关于空置物业是否应该交费是投诉的焦点问题,全国多个省市出台过关于空置物业可以按打折交费的政策。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我们认为很难科学地测算出空置物业应该打几折交费,另外,物业服务费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产生的费用,理论上不会因为一个业主没入住就减少投入成本,因此,我们在起草地方性法规的时候明确空置物业业主应百分之百交费。
三、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费政府指导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18﹞7号)规定:“《辽宁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出台后,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或物业服务等级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按照上述规定,我市已经开始筹备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工作,目前已完成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成本调查和相关调研工作,待辽宁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正式出台后,我们将与省厅沟通明确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与市物价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我市物业服务实际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标准,推广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百姓在选聘物业、享受物业服务的时候,能够达到服务内容清晰,服务标准明确,服务收费透明,实现质价相符的目标。
四、加强新时期物业行业监督管理
国家不断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出台扶持企业优惠政策,其中涉及物业行业的有取消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等。放开不同与不管,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们主要采取了:一是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年内基本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应用的动态管理、系统管理。建立物业管理业务系统,根据省市条例规定的四项备案行政管理要求,完善要件程序,优化营商环境,基本实现备案行为网上申报;同时,加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建新补旧,实现全面实时掌握物业管理区域各种情况底数。二是试点推行物业服务企业质量考核工作。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试点工作,制定考核办法,优化评价方式,为全省探索经验。发挥区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各方主体的监督作用,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实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选聘企业的重要依据。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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