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提案
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以街道社区为中心的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模式的提案》(第002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5-21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民进市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以街道社区为中心的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模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职能问题

   物业管理既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也是街道、社区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在物业服务管理中各自担负的职责,也明确了省、市、县(区)三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担负的物业管理职责。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实行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制度。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了街道、社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担负的职责。近年来,政府一直注重强化街道、社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研究、制发相关工作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得到了明显成效。

2017年,由我局负责起草,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住宅区“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工作实施方案》。本着“共同参与、平等协商、相互监督”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居委会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着力构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监督小组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新体制,从而建立良好、有效、顺畅的多方沟通协调机制,进而全面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总体环境。

推进住宅区“四位一体”管理模式,是以街道、社区为中心,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落实“四位一体”工作部署;业主委员会参与并监督物业公司管理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业主党员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监督小组发挥监督作用,避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业主利益;物业公司依法依约提供优质服务。

   “四位一体”管理模式施行以来,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去年我市“三城”联创活动中,街道、社区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和带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积极开展创城攻坚行动,加大住宅区特别是老旧小区建设管理力度,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标准与考核的问题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调整机制、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范围和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一直以来,物业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确立服务关系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关于服务的标准由双方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省市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

今年,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出台《辽宁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标准与文本出台后将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业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提供有力保证。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与考核在国家取消物业资质核定以后,重点是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的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开展服务标准与质量考核;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我局在2017年出台了《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质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年内计划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此加大信用管理力度,对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加强惩诫,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打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

   三、关于规范物业收费标准的问题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依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公示。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合同中就明确了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调整机制、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范围和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关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去年《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施行后,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发改委会同我局共同制定,在此前一直实行市场定价;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

   对于存在的物业企业多收费、乱收费等问题一直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管理中我们始终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要确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地位,树立依法服务和依法维权的理念,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同时,对问题严重的鼓励业主运用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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