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提案
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治理监管的提案》(第033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4-29 作者: 来源:

兰宝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治理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管部门的建议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指导、支持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的管理职责。因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我市业主委员会的监管部门。在明确街道办事处关于业主委员会管理职责的同时,也赋予了管理手段,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有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二、关于细化业主委员会选拔标准的建议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制定了较为细致的选拔标准,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三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是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和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五是本人、配偶及其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六是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时间。

三、关于成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

近两年,我局分别在新建住宅区推行“四位一体”管理模式,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区物业监督小组协调监督机制,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基层组织和调解作用。在旧住宅区推行“三位一体”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部门职责进小区,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旧住区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四、关于建设第三方监管平台

2018年4月,我市上线“易安居”物业管理平台,该平台是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满足业主合理需求,减少业主投诉为目标的综合性平台,现阶段主要上线业主投诉、报修功能。在该平台中预留业主大会投票功能,待功能进一步开发完善后,我市将根据省厅的指导意见,推广使用该功能。同时,《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业主大会提倡使用信息化方式,为今后采用信息化手段召开业主大会提供法律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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