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新旧小区社会治理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建议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计量值向其收取费用(未安装供热计量器具的除外),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因此,上位法已对此有明确规定,本市地方性法规不作重复性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在不同行业均有着本行业自身的法规和行业规范,明确各自维修养护的范围和义务。
二、关于重视和加强我市新旧小区管理工作领导的建议
鉴于新建住宅区和旧住宅区不同的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不同的住宅区管理方案,建立符合住宅区实际的管理模式,强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基层组织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关于新建住宅区管理。2017年起,制发了《全市住宅区建立“四位一体”管理模式的工作方案》,着力加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本着“共同参与、平等协商、相互监督”的工作原则,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元,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着力构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区监督小组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新体制。今年我们将继续推进此项工作,制定《全市2019-2020年住宅区建立“四位一体”管理模式的工作方案》,扩大“四位一体”管理模式的覆盖面。
关于旧住宅区管理。2018年我市出台了《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全市旧住宅区2019-2020年规范“三位一体”共管模式工作方案》,规范在社区党组织监督指导下的社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管理服务主体“三位一体”共管模式,明确权利义务,规范共管模式,继续探索符合我市旧住宅区实际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我市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
通过“四位一体”和“三位一体”两种住宅区管理模式,加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对基层物业管理的领导,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提高基层调解能力,将群众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关于加强对新旧小区监管和领导工作的建议
在《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中都提倡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社区支部书记和其他支委,依法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提高党员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的占比,吸纳辖区内管理服务主体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兼任社区“两委”。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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