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规范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新建小区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处的建议
根据1993年7月16日,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标[1993]542号),自1994年2月1日起实施。2018年7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章第五条规定:“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应低于表5.0.5 ,商场 ≥7.5 ≥0.45,菜市场 ≥7.5 ≥0.3,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7.5 ≥0.4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1.5 ≥0.45。第六条规定:“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如建设单位到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时,申报内容包含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将根据以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关于加大对电动自行车执法力度的建议
依据《沈阳市绿化条例》《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对因电动自行车随意停放,造成城市绿地或者树木损坏等破坏绿化的行为加大巡查整治,一经发现,及时制止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关于制定充电设施安全规范的建议
目前我市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模式。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场、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已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联合对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18)等一批电动车技术标准已经发布或正在加紧制定中。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工作职能,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车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市场环境,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沈阳市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四、关于在已建成的小区内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议
2018年,我们制发了《沈阳市2018年老旧小区改造提质试点工作方案》,改造内容中“服务设施”项目包括“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增加设置自行车充电桩”。在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中,指导各区、街道和社区采取入户走访调查、社区宣传栏、发放征求意见表、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集了居民对“增设电动车充电桩”的意见、建议,在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此项工作,比如铁西区试点安装了5个充电桩,沈河区安装17个充电桩。
《2019年沈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改造内容中“服务设施”项目仍包括“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设置自行车充电桩等”,对于增设电动车充电桩工作,将继续通过街道社区事前的组织发动、问需于民,征求居民的意愿和建议,在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同时,我们也将加强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已建成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引导居民将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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