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耀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冬季供暖保障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把供暖市场准入关的建议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明确供热单位取得市供热管理机构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第二十五条明确供热单位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二)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四)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供热,不得转让供热许可证,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有安全、稳定的热源;(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八)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九)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十)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五年内有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十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加大监管力度并设立12345市长供暖专线和管理部门24小时投诉电话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多措并举加大监管力度,一是结合供热工作实际,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规范服务、智能管理、安全生产、环境建设等进行评估考核,对于不合格供热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组织有关部门调整供热专项规划,调减供热企业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新建热源、不得新增供热面积;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的公开电话,并建立了严格的供热诉求办理工作制度,要求供热单位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处理用户的诉求,提高群众满意度。同时我局将省12345平台和市民热线作为市民参与评价供热质量的重要渠道,定期整理,作为供热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诉求情况。
三、关于设立专门采暖费收缴监管机构的建议
改变现有的采暖费预付制度,设立专门采暖费收缴监管机构按质量结算、不定期向供热单位支付采暖费是一项新的收费制度改革,有利于政府部门加强供热质量监管。由于此项工作涉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收费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等诸多问题,属于政府重大决策项目,待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后逐步推行。
四、关于定期检查制度的建议
我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严寒期工作特点,组织开展“提品质、送温暖、暖民心”活动。组织人员现场抽查供热单位运行情况并走访用户,发现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惩戒。
2019年,我局建设了沈阳市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实现了对热源厂(换热站)一、二次网供水(回水)温度、压力等运行参数和部分用户室温进行24小时在线监测。近年来,我局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视频点调、预警处理等新功能,建立了联合执法等新制度。市、区供热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随时根据监测数据指挥调度供热工作,对运行参数连续6小时不达标的热源厂(换热站)交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五、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扎实做好供热准备工作。2022年供热“三修”投资9.9亿元;改造管网226公里,投资3.3亿元,其中运行时间超过30年的管网全部完成改造,保障冬季供热平稳运行。
二是老旧小区改造高标准完成。2022年完成老旧小区改造475个,总投资30.6亿元,受益居民19.8万户。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到皇姑区三台子街道牡丹社区考察时,对老旧小区改造给予高度肯定,《人民日报》头版点赞。
六、下一步工作
一是市政府印发《沈阳市2023年供热“冬病夏治”工作方案》。我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十个确保”工作要求,在认真梳理2022-2023采暖期供热故障、供热诉求等问题的基础上,坚持“应修尽修、应改尽改”的工作原则,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深入开展“冬病夏治”工作。通过“冬病夏治”,进一步加强供热设备设施维修改造,提高供热质量,提高供热满意度。
二是高标准做好供热准备工作。推进完成三修、储煤、诉求办理等工作,实现“十个确保”目标。2023年计划改造管网130公里,改造重点就是运行年限超过2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网,做到应改必改,保障供热安全。
三是高标准实施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计划改造老旧小区800个,总建筑面积2709万平方米,5765栋楼,惠及居民40.86万户。项目计划总投资111.2亿元。
四是推动供热企业间供热管网互联互通,增加供热安全和稳定性。通过组织供热企业开展供热管网互联互通工作,通过区域间管网互联,逐步实现城市供热“一张网”,确保城市供热安全。2023年,全市计划组织开展4个项目,涉及7家供热企业,供热面积5046万平方米。
感谢您对供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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