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提案
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夯实供暖责任制加强问题追责力度的提案》(第23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2-24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倪艳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夯实供暖责任制、加强问题追责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变单一以室温不低于18度作为供暖达标的判别依据,严格要求供、回水温度的问题

目前,我局已经建立了供热运行智慧监管平台,依据热力设计院及供热行业专家共同制定的参照表,根据气象部门预报的室外平均温度确定每日发布二次网回水温度指导标准;市、区供热管理部门通过沈阳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对全市供热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指导供热单位加强运行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供热单位进行点对点跟踪督查,对存在问题单位采取下发督办单、约谈、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工作措施,限期解决存在问题,直至通过拆小并大工程清退出供热市场。

二、关于建议对供热企业施加严厉的惩戒措施,加大追责力度,对不能完成供暖指标的企业,坚决清除市场,禁止进入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供热企业违规惩戒力度,2022年10月,我局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等制定了《沈阳市供热企业评估考核细则》。细则中对供热企业的考核标准包括供热质量、服务质量、运行维护、安全管理、节能环保、智慧供热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供热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组织有关部门调整供热专项规划,调整企业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新建热源,不得新增供热面积;连续考核2年不合格的企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依法依规清退。

目前,我市供热处罚事项统一由执法部门负责,我局作为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已经与执法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我们将根据供热运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执法部门反馈。

三、关于采暖费与供热质量挂钩,采暖费应由政府或第三方监管分期支付方式约束供热企业的问题

采暖费由政府或第三方分期支付给供热企业,对企业进行资金监管的建议,对于我市强化供热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们供热行业管理部门正在研究探索的新课题。供热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是各级政府和供热企业的责任,同时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第三方监管是公众参与的具体体现,第三方可以对供热企业的资金、供热质量、服务质量等进行全方位监督。从我国“三北”地区各城市立法和供热监管的情况看,由于引入第三方监管尚无相关政策法规支持,实施第三方监管工作一直处于探索阶段,需要通过完善供热立法逐步推动。

四、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收费,避免交一样多的采暖费,享受的待遇却不同的问题

采取计量收取采暖费是未来发展的方向,用户可根据生活需求自主调节入户热能阀,使室内达到自己适宜的温度,并且按每户热能消耗的多少来缴纳采暖费。避免按面积收取采暖费同价不同温的差异,也避免了有的用户嫌太热开窗放热浪费能源、有的用户室内温度太低嫌冷需加开电暖气补充热量的现象。

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三北”地区各城市都处在研究探索阶段,尚未大规模开展供热计量收费。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各地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2022年,我局围绕推进供热计量工作,调研了天津、长春、哈尔滨,太原等地情况。目前,各城市都在稳步推进此项工作,我市也将充分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稳步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感谢您对供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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