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物业管理执法部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监管和执法部门的问题
2022年7月1日,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其中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国土、环保、建设、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质监、人防、工商、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和执法部门予以了明确。今后,我们将结合《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适时向市人大提出建议,在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和执法部门的同时,推进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执法部门进小区。
二、关于提取部分物业费作为维修储备基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因此,业主支付物业费属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约定行为,在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无法强制要求合同双方主体约定关于提取部分物业费作为维修储备基金。
针对房屋发生危及使用安全、严重影响住用的,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况,我市已经建立了应急维修资金使用制度。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使用:(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消防设施损坏的;(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之规定,房屋出现上述七种情况时,履行相应程序后,报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即可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
三、关于以党建为龙头抓好业主委员会建设的问题
1.强化党建引领,严格审核和推荐。为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拔工作,确保优中选优,2022年1月,我们印发《关于深入践行“两邻”理念 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领导,把好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关、审核关和选举组织关,探索建立与信访、公安房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审机制,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纠错和退出制度;要求街道社区党组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两代表一委员”、社区“两委”委员、网格党支部成员、楼院党小组组长、党员中心户、到社区报道的在职党员等,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通过严格审核和推荐,让年龄结构符合、认知能力强、教育水平高、社会诚信好的业主依法进入业主委员会,进而提高业主委员会整体水平。
2.加强立法规范,明确资格条件和监管主体。为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我们在《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监管主体等内容予以明确。其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资格条件、监管主体等内容,为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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