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提案(第332号)的答复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6-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提案(第332号)的答复报告

  

秦征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编制物业服务标准的问题

为了规范物业行业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引导业主合理消费,减少物业服务纠纷,推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11月22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发《辽宁省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服务和管理,可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标准》根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等物业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二、关于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问题

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的规定,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我局依照上述规定,共同研究制定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在定价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集体审议等程序。认真参考借鉴广州、青岛等相关城市经验,同时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收费标准,对全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进行总体管控,充分体现收费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关于推动业主委员会建立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解决百姓急难愁盼的问题,2022年7月26日,我局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提出了推进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建立的工作任务,要求各地区积极推进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于不具备成立条件的住宅区,或具备成立条件而未成立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同时,也明确了任务指标和时间节点,即到2022年10月底,各地区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或者社区代行要实现100%全覆盖。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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