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局关于我市实施供热室温第三方检测的提案(第470号)的答复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6-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市房产局关于我市实施供热室温第三方检测的提案(第470号)的答复报告

李江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实施供热室温第三方检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实施供热室温第三方检测的建议,当前,我市执行《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文件规定:对入户测温的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并预付检测费,监测时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派人员共同参加。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室温检测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2023年,我局委托第三方专家团队针对供热运行期间供热设备、设施及管网故障进行分析研判、应急处置指导,对供热诉求集中区域进行现场测温等工作。2023-2024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市、区供热管理部门,第三方专家团队协同供热企业对供热诉求集中区域入户测温1475户,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供热单位对室温不达标问题立即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企业供热效果的监督,确保供热质量达标。

目前,我局已将各供热企业测温退费工作纳入对供热企业的考核范围,对个别供热质量低、落实测温退费政策不力的企业记入供热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居民能够更好维权。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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