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提案
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居民自治住宅区物业等工作监管的提案》 (第025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6-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周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自治住宅区物业等工作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住宅小区专项整治的问题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管理,我们建立了信用监管、日常服务质量考评、群众满意评价、“12345”投诉处置四个监管体系,对物业企业的监管实施“组合拳”。组织各地区按季度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形成物业服务质量红黑榜,对黑榜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谈整改,考评结果作为选聘、续聘、解聘物业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二、关于督促企业落实公示制度的问题

为加强物业企业落实公示制度监管,市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印发《沈阳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明确,物业企业应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服务合同,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偿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物业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经理及各服务专业负责人信息、联系方式,客服及投诉电话等;物业项目基础信息,包括园区平面图,电梯、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维保信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公开的事项。同时,对于拒不履行公示义务的物业企业,我们将按照《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之规定,对企业予以信用扣5分,项目经理信用扣2分处理。

三、关于加强自治住宅区管理的问题

关于住宅小区居民自我管理模式,应当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条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条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住宅小区采取居民自我管理模式的决定主体、程序等予以明确。

四、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的问题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监管,《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感谢您对物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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