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提案
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和监管的提案》(第036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6-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汪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和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立法规范物业收费的问题

《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18〕7号)规定,“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与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目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正在推进制定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工作。

二、关于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市房产局始终重视并推进我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2022年7月26日,市房产局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提出了推进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建立的工作任务,要求各地区积极推进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于不具备成立条件的住宅区,或具备成立条件而未成立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同时也明确了任务指标和时间节点,即到2022年10月底,各地区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或者社区代行要实现100%全覆盖。2024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沈阳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在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中,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业务指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并加强日常管理,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能力。

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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