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提案
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关于建立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规范的提案》(第15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6-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民革沈阳市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建立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规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高度重视电动车充电装置安装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充电安全监管体系,为居民创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

2021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1〕12号),文件明确:一是新建建筑物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建筑物需将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列入建设规划,并明确配建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与项目同步交付车位中,配建充电设施的不少于车位总数10%。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5%比例配建充电设施。二是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将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产权为开发单位的小区,公共充电设施配建由开发单位负责。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在地下公共泊位上建设充电设施,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住宅小区房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需为私用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完善建设安装条件,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安装私用充电设施。三是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建设。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企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数量充电设施。在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电动汽车停车场,配建专用充电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及高架桥下,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商场、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及交通枢纽,在所属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四是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行业和属地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安全监管,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要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鼓励行业组织加强技术交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指导企业提升安全水平。五是建设新能源汽车运行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快“车桩网”一体化建设,开发建设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充电导流、充电状态查询、预约充电、费用结算等服务,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经营数据查询、充电设施运行数据分析、政策数据核定等信息服务。

2024年4月29日,市房产局印发《沈阳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文件明确:一是区分不同小区建设自建桩或公用桩。对于自建桩,由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于公建桩,公建桩可以在充分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基础上,利用一部分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建设的,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共享充电桩,也可以统筹小区整体充电需求,委托充电运营商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二是规范两种类型充电桩消防设施建设。自建桩需安装在小区车库内的,车库应当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鼓励配置安装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增设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烟感探测报警装置,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公建桩需安装在地下车位的,应当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等灭火器材。三是明确两种类型充电桩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企业为充电设施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由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

感谢贵委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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