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物业空置房减免物业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明确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等问题,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其中指出,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关于调整住宅小区物业费的问题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十)制定公共绿地管护办法;(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和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条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条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对于提高或者降低住宅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的问题,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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