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提案
市政协十六届五次会议《关于解决拖欠建筑业企业账款重点解决民营建企工程款问题的提案 》(第09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6-07-14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李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拖欠建筑业企业账款,重点解决民营建企工程款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中“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由市、县住建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条件等确定;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支出;监管部门需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等工作要求,我局立足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实际,2023年修订完善《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足额交存至监管账户,并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节点进行支取。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商品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终止。其中,重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对存在违规挪用预售资金行为的开发企业,我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暂停拨付预售资金、暂停网签资格等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本着“包到底、管得住、用到位、差别化”原则,持续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落实《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重点额度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同时,建立健全问题发现与整改机制,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权益。

感谢您对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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