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供热热源审查
发布时间: 2017-01-06 作者: 来源:

权力名称

供热热源审查

申请条件及材料

新(改、扩)建热源:(一)新(改、扩)建热源申请表;(二)建设单位资质文件;(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五)热源建设项目立项论证意见书;(六)市发改委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函。
联网供热热源:(一)联网供热申请表;(二)规划方案审定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单位资质文件;(四)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五)供热联网工程论证意见书。

实施依据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办法》(沈房发〔201247号,201261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办理流程

市行政审批大厅现场申报-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处室审核-事项签批-许可办结。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咨询投诉电话

22966683

地址

浑南新区世纪路121世纪大厦(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



沈阳市房产局 辽ICP备19004562号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