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热源审查
发布时间: 2017-01-06 作者: 来源:
权力名称?xml:namespace> | 供热热源审查 |
申请条件及材料 | 新(改、扩)建热源:(一)新(改、扩)建热源申请表;(二)建设单位资质文件;(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五)热源建设项目立项论证意见书;(六)市发改委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函。 |
实施依据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xml:namespace>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办理流程 | 市行政审批大厅现场申报-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处室审核-事项签批-许可办结。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咨询投诉电话 | 22966683 |
地址 | 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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