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xml:namespace> | 物业企业资质新设立及晋升三级审批 |
申请条件及材料 | 一、新设立企业(暂定三级):(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企业章程;(五)聘用专职管理河技术人员(具有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证书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经理、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经过行业培训)的专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和劳动合同; 二、核定三级企业:(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聘用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证 书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经理、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经过行业培训)的专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和劳动合同;(五)物业管理项目统计表,并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六)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实施依据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504号修改,?xml:namespace>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办理流程 | 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受理-处室审核-事项签批-许可办结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咨询投诉电话 | 22973609 |
地址 | 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 |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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