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物业企业资质新设立及晋升三级审批
发布时间: 2017-01-06 作者: 来源:

权力名称

物业企业资质新设立及晋升三级审批

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暂定三级):(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企业章程;(五)聘用专职管理河技术人员(具有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证书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经理、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经过行业培训)的专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和劳动合同;    二、核定三级企业:(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聘用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证 书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经理、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经过行业培训)的专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和劳动合同;(五)物业管理项目统计表,并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六)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实施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504号修改,200391起施行)
2.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 164号,20071126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办理流程

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受理-处室审核-事项签批-许可办结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咨询投诉电话

22973609

地址

浑南新区世纪路121世纪大厦(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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