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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处 综合业务岗位工作标准 |
2018 – 8 1发布?xml:namespace> |
2018 –8– 1实施 |
发布 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滕惠文、王德军、吴铁民、李锦铎、何泽、薛辉、亢大鹏、王磊、陈可桢、黄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处综合业务的岗位标识、责任与权限、服务要求、工作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评。
本标准适用于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处综合业务岗位。
2 岗位标识
岗位标识见表1。
表1 综合业务岗位标识
岗位名称 | 综合业务岗位 | ||
岗位代码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岗位归属 | 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处 |
岗位性质 |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 | 工作地点 | 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D区15窗口 |
直接上级 | 分管领导岗位 | 直接下属 | 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处综合业务工作人员 |
3 职责与权限
职责与权限见表2。
表2 综合业务岗位职责与权限一览
职责范围 | 职责分类与说明 | |
基础职责 | 职业形象 | 工作时间穿着制服、佩戴工作牌,行为、用语文明。 |
保管 | 正确使用、保管本岗位相关的办公用品、设施设备。 | |
信息安全 | 对涉密信息、文件相关内容的安全保密。 | |
廉政 | 对个人的廉政工作负直接责任。 | |
岗位责任 | 岗位管理 |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学习、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 |
负责与本岗位有关的各类资料、文件的整理、保管。 | ||
工作的计划、开展、汇报。 | ||
事项审批 | 1. 商品房预售许可 2. 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 3.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4. 申请廉租住房资格确认 5.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确认 6.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 7. 对保障性住房选址的审核 8.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 9.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10.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11. 供热热源审查 12. 国有直管房屋租赁合同发放及变更登记确认 1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核准推荐 | |
窗口管理 | 本窗口运行与管理,窗口工作的计划、部署、总结、汇报。 | |
业务受理 | 负责本窗口业务相关的信息咨询工作。 | |
负责本窗口业务的受理工作。 | ||
协助配合 |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4 服务要求
服务要求见表3。
表3 服务要求一览
事项 | 内容说明 | 执行依据 |
服务要求 | 仪容仪表、言行举止、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方面符合工作要求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5 工作内容与要求
工作内容与要求见下表4。
表4 综合岗位工作内容与要求一览
执行事项 | 内容说明 | 执行依据 |
窗口管理 | 保证本窗口相关办理事项正常运行。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事项审批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申请廉租住房资格确认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确认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对保障性住房选址的审核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供热热源审查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国有直管房屋租赁合同发放及变更登记确认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核准推荐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其他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6 监督与考评
监督与考评见表5。
表5 综合岗位监督与考评一览
督评对象 | 督评主体 | 督评事项 | 督评依据 |
综合岗位 |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驻厅人员考勤规定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窗口人员使用手机规定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窗口人员服务规范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 (待统一制定后填写) | |
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处 | 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处相关督评事项。 | 1.《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处工作行为和纪律规范》(沈房审批〔2018〕11号)。 2.《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处文明用语规范》(沈房审批〔2018〕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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