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督
2017年市房产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7-09-01 作者: 来源:
2017年市房产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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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事项类别检查依据备注
1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房屋租赁检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1.《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公布,第72号修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颁布,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检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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