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建设,加强对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日常监管行为,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随机选派执法监管人员,随机从列入被管辖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选取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管辖等原则,我中心负责市全市房屋租赁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 对照市局行政权力清单,对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四条 将全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件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
第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建立房屋租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发证时间、岗位职级等内容)。检查人员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载明的比例,分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两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中心登记发证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房屋租赁随机检查的相关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对相关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并派员配合做好相应的检查工作;综合科负责在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按照每月开展随机检查3-5次,每次抽查的数量为对象名录库中总数的50%左右。对特殊情况不实、不明晰的出租房屋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保存证据资料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意见并录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杜绝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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